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会遇到提前开票的情况,那么在提前开票时应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呢?笔者在这里想和各位老师探讨一下这类的业务处理。 二、税 法 从《会计准则》和国税函2008年875号文件对销售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可知,提前开票既不符合会计也不符合税法收入的实现条件。那么提前开票符合增值税的确认条件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在提前开票时,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2)、发货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最后笔者想发散一下想象,如果企业在提前开票时确认了收入,此时企业只有收入没有成本,收入与成本不配比,应如何办? 二、开票和发货分属不同会计年度 差错调整分录: 发货时: 2、发货在第二年汇算期后 差错调整分录: 发货时: 以前年度多交税: 笔者认为这里做借应交税费用-应交所得税比做递所得税资产好,因为做递所得税资产将会使所得税费用不等于当期所得税费用加递所得税费用。 以上内容仅是笔者一家之言,不代表任何权威,本文仅作与各位老师探讨之用,如果有人认为还有点用,也请仅作为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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