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注册地在北京,一般纳税人,公司业务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方式在北京国税缴纳。由于我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建筑安装工程,需要由当地地税局代开建筑业发票,因此我单位在北京地税开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在当地报验。 但鄂尔多斯地税局却要求我单位在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时再按营业收入的0.2%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我公司在向北京国税咨询时,北京国税答复是鄂尔多斯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回北京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这样我公司是否重复纳税? 答: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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