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开票也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房产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1、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2、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既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房产,若申报的计税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确认清算收入: (二)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三)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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