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12]17号 2012-03-08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切实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 纳税人发生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进行自行申报纳税。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重点做好申报表中的原值及税费凭证所载数额、逻辑关系、附送资料的审核。对采取自行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纳税人使用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由原先的一式两份改为一式三份,纳税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以便纳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二、建立准确完整的基础台账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限售股个人持有者的基本信息、证券账户号、限售股股票名称及代码、限售股持有股数、解禁时间、转让时间、转让股数、转让价格、转让金额、对应股票原值、合理税费等。 三、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与证监、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和贯彻落实工作,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信息交换机制,充分利用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传递的信息强化管理,确保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明确责任,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个人隐私,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在征税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应按规定使用,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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