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位于中山市的外资企业,在东莞市成立了一家分公司,分公司经营这几年,所得税一直都是与总公司分开缴纳,直接在东莞申报。现在该公司考虑到管理方面的需求,改变所得税的申报方式,合并到总公司一起到中山申报纳税。这种所得税申报方式的改变,要如何申请?是否要到广东省税务局审批?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4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且跨地级市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参照《办法》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资企业总机构在中山、在东莞成立一家分公司,属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广东省且跨地级市设立,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参照《办法》执行。 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因此,东莞分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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