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0元价格成交的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财税聚焦 作者:焦宗欣 人气: 时间:2022-04-20
摘要: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案例:2020年甲公司以货币资金50万元出资成立乙公司,已经实缴到位。持有乙公司100%股权,2021年乙公司经营不善,未产生经营利润,2022年甲公司与丙公司协商,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100%股权以0元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是否可以做投资损失处理,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甲公司所得税处理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股权以0元转让给乙公司时,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主要看在发生股权转让时,是否产生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甲公司是否产生股权转让所得,案例中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为0元-取得该股权发生的成本50万元,甲公司未产生股权转让所得,故大多数认为甲公司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且针对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税务是否能够的到认可,取决于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主要看被投资方乙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公允,那么谁来判定净资产的公允及价值?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以评估和审计为准。

  若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50万,甲公司应针对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乙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0,小于50万,或者小于0,则甲公司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且针对投资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甲公司投资损失申报处理

  甲公司针对投资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24行股权转让损失项目填报,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第34行(三)资产损失项目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故甲公司的投资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资产损失申报处理,虽然不再向税务报送资产损失资料,但企业需要留存被查,留存备查资料明细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公告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三、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甲公司发生的投资损失,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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