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国税办函[2013]81号 2013-06-13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的有关精神,为保证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能够高效、规范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的调查确认工作比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确认、税务登记、税种核定、资格认定等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函[2012]225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的销售额,是指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提供广播影视服务的累计销售额。 三、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流程等工作比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函[2012]228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并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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