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公司2013年度通过当地政府部门捐赠150万元用于救灾扶贫,2013年度的会计利润为250万元。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为30(250×12%)万元。日前,该公司财务人员向安徽省地税局12366咨询,超过扣除限额的120万元能否结转2014年度扣除? 安徽省地税局12366座席员回答咨询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l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36号)的规定,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250万元,则未予当年税前扣除的120万元可结转2014年度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进行亏损弥补,不受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事项的扣除比例限制,也不存在结转扣除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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