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7]945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降低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28
摘要: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收费单位需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降低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发改[2017]945号      2017-6-28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有关要求,现将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收费编码164007001)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1.4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收费单位需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6]9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2017年6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