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6]26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20
摘要: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原房产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过户,后因有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266号            2006-4-20

各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现将以下通过非正常方式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如下:

  一、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原房产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过户,后因有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二、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三、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四、房地产所有人委托拍卖行拍卖,拍卖成交后双方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以上述方式转让房地产,由主管区局审核确认并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确认批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