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粤地税发[2001]300号 2002-01-14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6]1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的规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省局补充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补充意见废止]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省局已以粤地税发[2001]107号文下发。 二、[补充意见废止]从2001年度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见《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附件一、附件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否则应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我省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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