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隐藏的税收风险案例分析

来源:肖太寿 作者:肖太寿 人气: 时间:2014-09-16
摘要:经济合同签定得好坏或适当与否,在某种程度上与企业的税收风险又一定的关系。通过实践调研发现,经济合同往往是企业税收风险的隐藏之地。一般而言,合同中隐藏两种税收风险: 一是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约定不当使企业多缴纳税收;...

四、合同约定企业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的账务涉税风险分析
合同约定企业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在实践中,主要三方面:一是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公司给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所得;二是公司破产时清算前,合同约定将破产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破产公司将给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三是公司破产时清算后,清算报告约定将破产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形式——破产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破产公司将给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以上三方面的企业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的税务如何处理?其中隐含的法律、税务风险如何?是下面要论述的问题。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公司给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所得的账务涉税风险及控制
1、账务涉税风险
实践中,往往存在公司在给自然人股东分红时,不是以现金进行分红,而是存在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即以公司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公司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作为分红形式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的规定,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的净值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公司给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所得的账务涉税风险是忽略代扣代缴纳个人所得税。

2、控制策略
当公司将公司债权和债务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公司给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所得时,必须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相抵后的净值履行代扣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4:某公司将债权和债务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分红所得的账务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新坐标有限责任公司为两个自然人股东(王骏和林军)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王骏和林军各占公司一半的股份。2013年底,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30万元,经研究决定对两股东各自分配红利7万元,但是分配形式却很特殊,董事会决议分配方案如下:
(1)将新坐标公司持有的对甲公司应收账款8万元(未提取坏账准备)以及所欠乙公司应付账款3万元作为红利分配给王骏,新坐标公司与甲、乙两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由王骏承继,新坐标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手续已经完成。

(2)将新坐标公司持有的对丙公司应收票据9万元(未提取坏账准备)以及所欠丁公司应付票据4万元作为红利分配给林军,新坐标公司与丙、丁两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由林军承继,新坐标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手续已经完成。

(3)新坐标公司同时对两股东另发现金红利2万元。

针对新坐标公司的以上分红形式,其会计处理如下:
(1)决定进行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分给投资者的利润    14万
贷: 应付股利——王骏            7万
——林军           7万

(2)实际对王骏分配时
借:  应付股利——王骏           7万
应付账款——乙公司         3万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8万
库存现金                    2万

(3)实际对林军分配时
借:应付股利-林军           7万
应付票据-丁公司         4万
贷:应收票据-丙公司         9万
库存现金             2万

请分析以上账务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2、账务涉税风险分析
由于合同或协议决定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理,要规避税收风险,特别是账务中的涉税风险,必须要保证合同或协议的内容与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一致。根据以上账务来看,该账务与公司董事会的分配决议不一致。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的规定,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和公司的分配形式可知,股东王骏承继的净债权为5(8-3)万元,股东林军承继的净债权也为5(9-4)万元,实际上就是分得净债权形式的红利5万元,加上现金分红2万元,该红利7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课征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4万元由新坐标公司源泉扣缴。而本公司的账务处理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账务记录,是以种漏税行为。

3、账务涉税风险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课知,公司必须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标准的账务处理如下:
(1)决定进行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分给投资者的利润    14万
贷: 应付股利——王骏            7万
——林军           7万

 (2)实际对王骏分配
借:应付股利-王骏           7万
应付账款-乙公司        3万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8万
库存现金                 0.6万
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      1.4万

(3)实际对林军分配
借:应付股利-林军           7万
应付票据-丁公司         4万
贷:应收票据-丙公司         9万
库存现金                   0.6万
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     1.4万

(二)公司破产时清算前,合同约定将破产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破产公司将给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的账务涉税风险及控制
1、账务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时清算前,合同约定将破产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破产公司将给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在法律上无效的,其进行的账务处理也是无效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和税收风险。

2、涉税风险控制
由于公司破产时清算前,合同约定将破产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破产公司将给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是违法的,因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