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条款修订] 财税[2014]94号 2014-11-28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4〕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详见:财税〔2014〕106号。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税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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