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的通知 琼财税[2014]2022号 2014-11-25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房产税征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予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调整为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致,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的征税范围均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二、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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