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政策解读及申报操作培训课件 一、环保税政策解读 1.环保税纳税人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三种情况如下(不征) : 税法第四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条例第四条: "达到省级人 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禽畜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禽畜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2.征税对象——应税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噪音(工业)、水污染物、固体废物 注意: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3纳税地点 税法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应税噪声产生地。 4.1计税依据(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申报数量: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前3项)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一类5其他3 )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 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特别说明: (1) (排放口)是指纳税人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 ( 2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 3 )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其、废气、污水排放口。 (4) 当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既有第一类水污染物,又有其他类水污染物时,应按申报数量要求将第一类和其他类均进行申报。( 例如该排放口第一类有5项,第二类有3项时,该排放口应申报数量为8项) 4.2计税依据(固体废物---排放量)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注意: 1、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能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 2、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4.3计税依据(噪声---超标分贝数) 超标分贝数=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注意: ( 1 )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 2 ) 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 3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 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 5 )应税噪声指工业噪声,不包括建筑噪声等其他噪声 ( 6 )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 7 ) 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 6.税收减免 免征情形: ( 1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2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 4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 5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免征情形第三条在判断时请注意: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要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企业自建自用污水处理场所(未向环境直接排放的除外)——征 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达标——免税 ;超标——征税。 条例第四条:“达到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C的禽畜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重庆市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标准请参考渝环发[2014]61号文) 减征情形: ( 1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 2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减征条件: 适用的应税污染物仅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两类。 纳税人具备检测条件,能够采用自动监测和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浓度值的。 排放浓度值符合条件,减征不得超标原则。享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除月浓度值达到减征条件外,自动监测数据中每一次大气污染物的小时平均值或者水污染物的日平均值,以及每次机构监测数据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不予减免情形 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财税[2018]117号) 7.计算方法 按顺序依次选择,不得随意选择 应税排放量计算方法: (1)自动监测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自动监测设备或在线监测数据平台.上显示的数据计算。 (2)监测机构监测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 1 )污染物类别为大气、水污染物的,在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表中填列废气(水)排放量、实测浓度值、月均浓度、最高浓度,此处注意"单位”与系统要求一致。 ( 2 )污染物类别为噪声的,如当月未超标,则无需进行申报。 (3)排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竞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参考文件: 1.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16号公告中《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 2.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24号公告中《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4)油样测算法 不能按照以上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主要适用于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以及《重庆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办法》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重庆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常见问题及重难点 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财税[2018]117号 三、应税水污染物中几个特殊情况的计税依据的计算 色度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污染当量值 PH值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四、采用自动监测或监测机构监测的,同-排放口、同一月份不同污染物的废气(污水)排放量理应相同。 五、噪声未超标,不申报。 六纳税人只要某一排放口有一项应税污染物超标,该纳税人即为超标排放,其全部排放口均不得享受减税优惠。 七、环境保护税不需要做税费种认定,直接进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和申报。 八、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征税对象,可不采集基础信息。如纳税人按规定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属于环保税征收范围,不需要对该排放口进行采集。 九、纳税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信息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财税[2018] 117号 特别提醒: 1.根据环境处罚决定书,属于应税污染物的,需自行申报缴纳违法行为所属期环保税。 2.如违法行为所属期已按期缴纳环保税,应检查申报浓度和数量等是否正确,特别注意当期如享受环保税减免税政策的应及时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 3.关于施工扬尘的处罚,如申报当期全部扣减削减系数,应注意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 环保部门的处罚文书上会写明具体的违法行为,例如未按要求贮存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浓度超标、噪声超标排放、施工工地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等。如违法行为涉税,请及时自行申报缴纳违法行为所属期的环保税。 二、电子税务局税源信息采集及合并申报操作 1.准备工作 判断是否属于环保税纳税人→判断应税污染物类别及种类→选择适用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进行环保税税源信息采集(首次及有变动时需要)→按期申报纳税 2.信息采集及申报表填写 合并申报流程 (1)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 ①打开电子税务局,输入企业信息,点击登录 ②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更多——点击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也可直接在右上角搜索栏输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③选择“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报告” ④进入税源基础信息采集表界面,先采集表头1-8信息。 ⑤填写完表头1-8后,采集下方税源基础信息,根据企业情况,分别填写各排放口的污染物信息。 按次申报不需要进行这一步,只采集表头后保存即可。 特殊事项:排放口 ⑥税源基础信息表主表填完后,根据情况进一步填写“大气、水污染物采集”、“噪音采集”、“固体废物采集”“产排污系数采集”四个附表。 ⑦采集完对应的污染物后,点击保存,税源信息采集完毕。 (2)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 ⑧点击下方按钮“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进入该模块。 表头选择对应税款所属期起->选择对应污染物计算表->右下角点击“增行”→在弹出页面左上角选择确认月份——勾选“税源编号”选择税源信息 ⑨a录入申报数据。(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 ⑨b录入申报数据。(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减免优惠) ⑨c录入申报数据。(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 ⑨d录入申报数据。(噪声计算) ⑨e录入申报数据。(固体废物计算) ⑨f录入申报数据。(抽样测算) ⑨g录入申报数据。(按次申报) (3)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⑩填写完对应污染物申报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 ⑪点击下方“合并纳税申报”模块,或在电子税务局综合申报选择“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进入申报界面,申报环境保护税。 ⑫选择税款所属期,选择税源,确认申报表。 ⑬等待显示申报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提交申报并交款,申报成功。 (4)申报错误更正 ⑭进入申报错误更正模块,选择申报表、所属期起点,点击查询,选择、更正、保存即可。 (五)申报作废 ⑮进入申报作废模块,选择申报表、所属期起止,点击查询,选择、作废即可。 (六)查询以往填写的申报计算数据 ⑯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更多--点击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选择“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报告”-点击下方“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进入模块,选择表头的“税款所属期”后,即可查看以往填写的申报计算数据。使用此功能进行“查看以往填写数据”时,切记不要进行修改数据操作。 三、环境保护税合并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1、 环境保护税需要做税费种认定吗? 答:不需要 2、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每次都要做吗? 答:不需要每次填写,只需在首次及发生变化时填写、修改。 3、环境保护税可以直接进行按次申报吗? 答:不可以,需要做税源信息采集。但仅采集表头即可,再进入”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模块进行申报数据填写。 4、环境保护税税源有效期怎么填? 答: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一致,请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录入。 5、水污染物采集及申报的注意事项? 答: ①.需选择水污染物种类; ②pH值需选择子目; ③需注意申报数量”污染当量数---- -前五其他前三。 6、大气污染物采集及申报的注意事项 答: ①注意区分烟尘和一般性粉尘; ②注意申报数量”污染当量数--前三” 7: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注意事项? 答: PH值监测值为6—9时,无需进行PH值的申报。 色度未超倍数时,无需进行色度的申报。 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未超标时不申报,若均超标,只征收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一项。 8:环境保护税终止税源 答:申报过的税源信息不能删除,不能作废,但可通过修改”税源有效期止"来终止税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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