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实地核查
根据前期评估存在的疑点及约谈情况,有针对性地对该集团公司及下属的子、分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经实地调阅纳税人的报表、账簿、凭证核实,发现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所得税、增值税上存在以下问题:
在所得税评估方面存在的问题:
母公司在所得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收入类
通过对收入类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的审查,发现集团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某中学2004年~2006年实现收入12114919.70元,已申报收入8986230.39元,少申报收入共计3128689.31元;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学校2004年~2005年实现收入8850000元,已申报收入7543075.63元,少申报收入计1306924.37元;所属非独立核算的供水供电公司供给集团公司内部职工用电41581910度,企业按0.10元/度计收入,明显低于居民用电价,自用电部分共少计收入9350972.17元;集团公司2006年委托农村信用社向上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放委托贷款4000万元不计利息,应按商业银行同期利率6.12%补提利息收入537200元。以上共计少申报收入14323785.85元。
(2)费用类
①通过对“应付工资”、“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审查,发现集团公司存在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5224138.95元未记入工资薪金,而是通过管理费用科目以“会议费”、“补贴”等名义进行了税前列支。2005年集团公司财务部在“管理费用”中发放会议费、补贴419249元。2006年发放132000元;所属非独立核算的电厂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资性支出4400007.13元;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后勤中心在“管理费用”中发生应计未计入工资总额2796205元;所属非独立核算的职工学校在“管理费用”中发生 应计未计入工资总额1609297元;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医院在“管理费用”中发生应计未计入工资总额227200元;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托管中心在“管理费用”中发生应计未计入工资总额7219536.68元;。所属非独立核算的供水供电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发生应计未计入工资总额77400元;所属非独立核算的信息中心在“管理费用”中发生应计未计入工资总额162000元。以上共计金额22267033.76元。
②通过对“应付工资”、“预提费用”会计科目的审查,发现集团公司存在通过预提费用——大修费、设备保险费、水土保持金税前列支未实际支付的费用46453301.95元。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水厂2005年~2006年通过“预提费用”中列支未实际支付费用18242.40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46471544.35元。
③通过对“应付工资”、“制造费用”会计科目的审查发现集团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后勤中心2004年向职工发放属工资性质的补贴52000元;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水厂2006年在“制造费用”列支工资性质的高温补助224500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276500元。
④通过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的审查发现集团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托管中心通过应付福利费中多调减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8436.80元。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医院2005年~2006年通过“医疗费——其他”中列支夜班津贴、劳务费、手术误餐费等工资薪金的支出7425547.74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7433984.54元。
⑤通过对“应付工资”、“主营业务成本”会计科目的审查发现集团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文化体育中心通过主营业务成本列支临时人员工资53835.90元。
⑥通过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累计折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会计科目的核实,发现集团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水厂未预留净残值多提折旧9602.55元;所属非独立核算的供水供电公司未预留净残值多提折旧32845.65元;两项合计金额42448.20元。所属非独立核算的职工学校未履行税前报批手续税前列支固定资产损失18500元。以上三项合计60948.20元。
⑦通过对“应付工资”、“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审查,发现集团公司2005年发生研究开发费4011957.12元,已加计扣除50%未报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应审增金额2005987.56元。
⑧通过“管理费用”科目白条列支研究开发费43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0000元。
⑨通过对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查发现集团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水厂在年度申报时由于笔误多调增误餐费113950元,应予以调减。
以上合计调增应税所得额93209670.16元。
子公司在所得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收入类
通过对收入类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的审查,发现该集团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A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2004年及2006年收取租赁单位水电费80583.71元应计未计收入80583.71元。所属独立核算的物资贸易公司预收账款余额218641.15元在2005年分局评估时已调整170713.50元尚有47927.65元余额未及时转作收入处理。合计金额128511.36元。
(2)费用类
①通过对“应付工资”、“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审核,发现集团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2006年通过成本费用列支降温费、奖金、误餐费等属于工资薪金的支出4424144.71元;通过费用预提并支付各种工资性奖金2042724元。另一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某股份公司2004年~2005年通过成本费用死去降温费、奖金、误餐费、考察费等属工资薪金的支出1769192元;2005年未严格实行工效挂钩政策,2005年该单位未提供工效挂钩方案,且不符合“两低于”政策,分局在年度纳税评估时已要求其自行调整17069729.83元,经实地核实该公司至今未进行纳税调整。以上合计金额10105790.54元。
②通过对“管理费用”、“坏账准备”等科目的审查发现集团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核销关联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某有限公司)欠款损失249999.60元,在年度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③通过对“无形资产”、“累计折旧”等会计科目的审查,发现集团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某股份公司2004年~2006年共计未按规定年限摊销而多摊销无形资产921378元。
④通过对“预提费用”科目的审查,发现集团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物资贸易公司在2006年底有养老统筹基金结余107512.91元未实际支付,年度申报时也未进行调整。
以上该集团所属独立的子公司共计审增应税所得104722862元,应补所得税34558544.65元。
分公司在增值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通过对收入类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的审查,发现集团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供水供电公司专门从事水电供应调度,产品除了上网与电力局结算外,还有少量自用电,其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经核实该水电公司2004年~2007年上半年平均存在此类问题,共计自用电49140576度,金额11386203.36元,应补缴增值税1935654.58元。
(2)集团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某厂2007年账面库存商品139948.94元,经实地盘存却无库存属已发出商品而未记入收入;2007年1月~6月收取租赁人电费24187.04元未记收入。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0687.86元。
(3)集团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04年存在销售废旧物资未计收入139003.81元应补缴增值税20197.13元,2006年一月该纳税人已补缴2905.98元。2005年~2006年该纳税人处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951617.62元未纳增值税19032.35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6323.50元。
以上3户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982665.94元。
6.评定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对该公司2004年至2007年上半年期间应补的增值税1982665.94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对该公司2004年至2006年期间应补的企业所得税34558544.65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
7.工作建议
该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个大型企业,企业内部结构复杂,存在着总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等关联关系,每个企业都经营着不同的业务,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在纳税评估中,我们体会最深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正确划分子公司与分公司,注意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呢?这与纳税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子公司与分公司从表面上看,二者相同,但在纳税上却存在着不同点。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不单独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弥补亏、免税所得抵免等方面分公司和子公司明显不同。
(2)在审核工资支出上,“管理费用”是重点
管理费用往往是企业列支费用的“避风港”,一些预提费用、不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的企业掩盖事实真相,鱼目混珠。而根据目前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研究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入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由于税法没有一一列举扣除项目,导致企业有机可乘,把一些不该扣除的项目,作为管理费用列支。对此,应从“五大”扣除原则来把握,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就本案例来说,仅管理费用一项,就审增所得额2000多万元。
(3)普通发票值得重视
目前,以票管税是一种有效的税源管理方法,特别是“金税工程”三期的进一步推广,在增值税管理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金税工程”没有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他们仍使用普通发票。因此,在纳税评估时,要锁定企业销售的对象,对于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的部分,应作为评估的重点,以此为突破口,查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如本案中,评估企业少申报销售收入190多万元,就是从普通发票入手的。
(4)正确把握货物和劳务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的区别
货物和劳务税收入是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等流转环节向对方收取的货币性收入和其他非货币性收入,主要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从税法角度上讲,是狭义上的收入。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以及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收入,不仅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还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偶然所得和其他利得收入, 是广义上的收入。多年来,由于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误解,造成少申报收入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如本案中,由于企业对收到的款项不能正确界定为收入,导致企业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申报收入2600多万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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