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06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2016-5-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部分修订]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6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4.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3)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4)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5)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十九)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