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说判决书:离婚纠纷案

来源:理道财税 作者:理道财税 人气: 时间:2016-07-29
摘要:原告有稳定工作,被告无工作,赡养费3000元/月为合理的金额,原告需要按此标准支付
3.虽然法院因为证据不足不采信原告的主张,但如果相关车辆真的是由深马公司出资购买并使用的,并在账上列支购置费用或汽油费等日常使用费用,那么这部分费用深马公司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来这个星期小编是想写刷单代理不付款这个案件的,但在找判决书的时候发现了这个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件,这个案件判决书中提到的一些情况如果以财税的角度来看那是相当的有趣。

所以小编决定今天先讲离婚案,刷单案下个星期再讲~

案件当事人

原告:王某(丈夫)

被告:赵某(妻子)

离婚原因:

原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沟通,一直未能建立真正的感情,而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近期妻子的不信任与猜忌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发,双方感情已全面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

被告:因丈夫有婚外情想要离婚,为避免影响孩子,本不想离,但丈夫坚持,所以就同意离婚。

财产分割

双方共有财产:

●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0%的股份(已以50万元转移给案外第三人)

●5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小汽车(最高价值108万元)

保险理财产品

●原告佩戴的劳力士手表(价值7万元)

●银行存款等

被告要求:每月支付儿子的赡养费3000元,由于对方有婚外情,共有财产分割需要多分配。

原告辩解:在深马公司任职经理,月工资只有5000元,每月赡养费只能给予300元;股权转让仅为形式性转让,未实质性收取款项不能分割;5辆汽车为公司出资购买使用,不属于个人财产;佩戴劳力士为妹妹所赠,不应参与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

1.同意双方离婚,录音资料证明原告却有不忠行为,因此被告可按65%分割共同财产

2.原告有稳定工作,被告无工作,赡养费3000元/月为合理的金额,原告需要按此标准支付

3.股权转让已办理工商登记,未收到转让款不能成为对抗的理由,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4.5辆小汽车车辆登记、发票抬头均为原告个人名字,原告举证的转账单与发票上金额不一致且除深马公司出具的证明无其他资料证明,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财税点评

?漏缴个税风险

原告在深马公司担任经理一职且为该公司股东,每月工资仅为5000元,薪资明显低于市场的平均水平。再加上原告能够买得起价值100多万的豪车(虽其称是公司购买的),手戴价值7万的劳力士名表,月入5000元,小编窃以为这个工资水分很多啊,想问您一句:个税,王先生你缴足了吗?

?亲属间平价转让股权

小编经查询商事信息平台后发现,原告以50万元将深马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王金芳,原告是以平价的方式进行转让的。小编认为,王金芳与原告之间应为直系亲属关系,平价转让税局一般是认为合理的,转让双方只需各自缴纳250元的印花税即可。原告在2011年10月向王金芳转让股权,在2012年6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知道这是早有预谋还是偶然巧合呢?

?私车公用风险

原告声称其拥有的5辆汽车均为深马公司出资购买、使用的,但相关车辆的发票、登记均为原告个人的名字。虽然法院因为证据不足不采信原告的主张,但如果相关车辆真的是由深马公司出资购买并使用的,并在账上列支购置费用或汽油费等日常使用费用,那么这部分费用深马公司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说,老板用私人名义替公司买车,不仅税务上亏,连离婚一样亏。

不知道王先生刚搞完离婚,准备和小三你侬我侬的时候,税局有没有找上门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