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利息的纳税时点问题,似乎一直很纠结

来源:王骏 作者:王骏 人气: 时间:2016-10-26
摘要:中国税务报2016年10月21日专题报道《 关于统一政策口径 促进企业遵从 》,作者是罗强。文章中提到,四川国税依托银行金融业税收管理中心,对重点税收风险涉及的业务内容、政策依据和执行口径予以研判,统一涉税风险的处理口径。例如票据贴现收入的确认时点问

中国税务报2016年10月21日专题报道《关于统一政策口径 促进企业遵从》,作者是罗强。文章中提到,四川国税依托银行金融业税收管理中心,对重点税收风险涉及的业务内容、政策依据和执行口径予以研判,统一涉税风险的处理口径。例如票据贴现收入的确认时点问题,绵阳等地的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贴现和转贴现时业务时,根据票据持有期间分期确认贴现收益。但是,攀枝花个别银行采用票据到期时一次性结转损益的会计处理方法。针对该问题,管理中心组织相关税政部门和主管国税机关联合研判政策,结合银行在票据贴现日即取得利息收入的事实,明确“票据贴现日”为税法规定的“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进一步加强政策确定性和执法统一性。

【资料链接】

如果从财务处理来看,会计核算层面的贴现利息通常是分期确认的。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办理贴现时,银行通常是按照贴现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资产(面值)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实际使用的会计科目名称不同银行会有一定差异,但原理是一致的。在资产负债表日,银行会按照系统计算确定的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借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可见,会计上偏好于分期确认贴现利息收入,通常不会在贴现日一次性确认贴现损益。中国税务报的这篇报道没有谈及具体是处理的什么税种,我们不妨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层面简单分析。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将票据贴现利息收入视为企业所得税层面的利息收入,很容易被界定为票据贴现日就是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但实际上在贴现日,款项刚刚放出,借款人并未形成资金占用,银行扣取的贴现金额实际是预扣预收的利息,要求一次性确认就会与资金占用期间脱钩。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考虑到贴现放贷已经构成应税行为,贴现日也容易被界定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也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但其不足之处也和前面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内容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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