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对某广告公司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公司账册上只有大量红字税控发票,却没有相应的发票联原件。该公司直接以红字发票冲减当月营业收入,造成实际上少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其实,使用税控机开具发票应与普通发票的规定一致。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在此提醒纳税人,使用税控机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后附相应的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方可作为冲减当期营业收入的依据。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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