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流动资金紧张,拟向本单位员工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是否可直接支付给员工计入公司财务费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给员工的资金使用费不是工资性质所得,属于职工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支付利息时应取得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财务费用列支的凭证,列支时借款合同应作为附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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