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首例受控外国企业(CFC)反避税案例结案

来源:北京国税二直属 作者:北京国税二直属 人气: 时间:2017-04-13
摘要:随着对外投资的增加,对走出去企业的反避税将是一项艰巨而又繁重的任务,也是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重要举措。山东省税务机关通过深入研究,运用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措施对境外子公司应归属于内地母公司的利润,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这是全国首个运用受控外国企

  随着对外投资的增加,对“走出去”企业的反避税将是一项艰巨而又繁重的任务,也是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重要举措。山东省税务机关通过深入研究,运用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措施对境外子公司应归属于内地母公司的利润,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这是全国首个运用受控外国企业进行反避税的案例,实现了反避税措施运用上的创新与突破,为全国开展“走出去”企业的反避税创造了经验。

  一、案由

  2012年,设立在境外的B(香港)公司向山东省税务机关提起居民企业身份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掌握该公司股权结构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及时向母公司—A公司分配利润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二、企业基本情况

  A公司,于1999年经批准设立,注册地址在山东省某工业园,主要从事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

  B(香港)公司,为A公司设立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贸易、信息咨询、投资业务,董事会成员5人,均为母公司—A公司委派。

  C投资公司,是B(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该企业拥有中国境内三家外商投资企业D公司、E公司、F公司各90%的股份。

  三、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关系认定

  B(香港)公司是A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 A公司与B(香港)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

  2011年,B(香港)公司与荷兰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B(香港)公司将C投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该荷兰公司。荷兰公司实际取得中国境内三家外商投资企业D公司、E公司、F公司各90%的股份。扣除相关股权成本,B(香港)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益3亿元。

  为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条款,B(香港)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身份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后未予批准。但对应当归属于母公司--A公司的利润,B(香港)公司一直未作分配。

  四、关联交易审计分析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六条规定: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二)避税疑点分析

  根据A公司与B(香港)公司之间的并联关系及业务处理,结合上述文件规定,税务机关认为存在如下事实:

  1、B(香港)公司由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控制;

  2、B(香港)公司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率50%的国家(地区);

  3、B(香港)有限公司所得为消极所得,且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

  基于以上事实,税务机关认为B(香港)公司完全符合受控外国企业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管理的条件,归属其母公司--A公司的利润3亿元,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五、处理结果

  经过税企双方反复沟通,A公司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同意进行纳税调整。截止到2014年,A公司已申报税款8000余万元,其中入库企业所得税5000余万元,入库个人所得税3000余万元

  六、案例启示

  通过加强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是对“走出去”企业实施反避税,引导企业将境外取得的利润及时汇回境内,能够有效震慑并遏制企业利用低税区或避税地规避我国税收的行为,有助于提高“走出去”企业获得利润回国纳税的遵从度,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二是开拓了反避税的新领域,为“走出去”企业的反避税创造了经验和方法,提供了案例和借鉴,将会推动对“走出去”企业反避税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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