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的通知 湘财税〔2017〕23号 2017-11-02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为促进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即符合《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免征车船税。符合车船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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