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业务的真实性具有可追溯性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一叶税舟 人气: 时间:2018-06-08
摘要:无交通工具承运业务是货物运输中的特殊形式,其基本的模式是:无交通工具业务经营者承揽业务+实际运输者承运。在营改增之后,其归类于交通运输服务,基本适用税率为10%。 无船承运业务,特指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

  无交通工具承运业务是货物运输中的特殊形式,其基本的模式是:“无交通工具业务经营者承揽业务+实际运输者承运”。在营改增之后,其归类于交通运输服务,基本适用税率为10%。

  无船承运业务,特指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本文所说的不包括其他的运输方式。

  1.必须取得资格证才能经营

  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规定的基本内容,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外国的,只要是经过中国口岸做国际运输下的贸易生意,就需要在企业所在地或者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定的联络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只有经批准之后取得资格证方可经营。对于国内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有分支机构的,那么,对于这些分支机构也是需要办理并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否则不得经营。

  所以,在接洽国际货物出口运输业务时,遇到声称是无船承运业务的,就有必要查看是否有证,不要委托给无证者运输。

  2.无船承运人还需要登记提单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资格登记时,根据规定是需要登记提单的。对于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则各种提单均应当登记,不可以漏登或者不登。所以,对于无船承运业务中的备案提单是可以通过与登记的提单式样进行对比相互对比的,这样就可以查询真伪。当然,这是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

  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实行公示

  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名单,交通运输部在其政府网站或者授权发布的网站进行公布。

  对于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交通运输部在其政府网站上公示30日,公示结束护收缴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无船承运业务终止及换保清单、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的公布在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公布网站上可以查询。对于公布的时间,笔者税舟不知道是依据什么,本来向看看规律,结果没有看出来,只是每个月看到有公布,次数没有规律。

  最新的是截止今日2018年6月7日公布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无船承运业务终止及换保清单、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具体公布的名单包括四个部分:(1)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截止到2018年6月8日)有7044家;(2)无船承运业务终止公示清单有4家;(3)无船承运业务换保公示清单有10家(4)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截止到2018年6月8日)有3232家。

  对于需要查询出口货物采用无船承运方式运输的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可以通过这项基本规定和操作要求进行追溯,只是时间跨度长的就比较难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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