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转发《关于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减半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90]新出计字第1432号 1990-10-31 为解决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经营图书销售业务的实际困难,最近,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减半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1990]157号),现转发给你们。 此次减征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的图书销售营业税,体现了国家对基层图书发行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这一措施有助于提高广大基层书店销售图书的积极性,对解决基层书店流动资金不足和搞好售书网点维护、建设也将发挥促进作用。我们意见,此次减征营业税增加的企业税后留利,原则上应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售书网点的维护、建设。请各地新闻出版局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使这一政策优惠发挥预期的作用。 税 屋附:国税发[1990]15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减半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1990年10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