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汇总(截至2021.9.30)

来源:金穗源、税屋 作者:金穗源、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30
摘要: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10、四川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为1.5%,其余区县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为2%,其余区县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3%,其余区县为2.5%。

  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西昌市:普通住宅1.3%;非普通住宅2%;商用房3%。

  (三)会理县、会东县、德昌县、冕宁县: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1.7%;商用房2.8%。

  (四)木里县、盐源县、宁南县、昭觉县、雷波县、越西县、普格县、金阳县、布拖县、甘洛县、喜德县、美姑县: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商用房2.5%。

  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总局雅安市税务局、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授权,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3.5%。

  11、江苏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1]1号)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5%;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12、浙江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现将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均为2%。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一、按照《通知》精神,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类型 税率

  普通住宅 2%

  除普通住宅外的其它房产 3%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征率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差别化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包括非住宅类房产、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

  13、河南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14、湖南的规定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十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含车库等)2%;

  (三)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3%;

  (四)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5%;

  (五)对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设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计税,并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六)对以前年度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取得收入所在年度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5、湖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襄地税发[2012]120号

  一、预征率

  1、销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

  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预征率为6.5%

  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各市、州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6.5%。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分别为1.5%、4%、6%;随县(含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广水市分别为1.5%、3.5%、5.5%。

  16、辽宁的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

  一、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调整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5%。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辽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据《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文件规定,现将辽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二)非普通商品住房和非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5%;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17、陕西的规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一、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18、贵州的规定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6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状况,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

  三、营业用房,预征率调整为3%;

  四、其他房产,预征率调整为1.5%。

  纳税人在开发项目中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

  19、新疆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八、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序号 地区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1% 3% 3%
2 塔城地区 1% 3% 3%
3 阿勒泰地区 1% 3% 3%
4 克拉玛依市 1% 3% 4%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1% 3% 3%
6 昌吉回族自治州 1% 3% 4%
7 乌鲁木齐市 1% 3% 4%
8 哈密地区 1% 3% 4%
9 吐鲁番地区 1% 3% 4%
1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1% 3% 3%
11 阿克苏地区 1% 3% 3%
12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1% 3% 3%
13 喀什地区 1% 3% 3%
14 和田地区 1% 3% 3%
15 阿拉尔 1% 3% 3%
16 图木舒克 1% 3% 3%
17 五家渠 1% 3% 3%
18 石河子 1% 3% 4%
19 北屯 1% 3% 3%
20 铁门关 1% 3% 3%
21 双河 1% 3% 3%


  20、吉林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

  二、调整预征率,建立“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l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同一开发项目,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保障性住房按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

  普通标准住宅按1.5%计征,非普通标准住宅按2%计征,其他类型房产按2.5%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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