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汇总(截至2021.9.30)

来源:金穗源、税屋 作者:金穗源、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30
摘要: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1、宁夏的规定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43号

  第七条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收入的,应按规定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具备条件或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一)普通住宅为1%.

  (二)非普通住宅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

  (四)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按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率

  预售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一切经济收益。

  22、河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23、安徽的规定

  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我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普通标准住宅、全装修住房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1.5%,由各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车库、车位、储藏室: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为2%;

  (四)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

  (五)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住宅(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除外)预征率为1.5%,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0%。营业性用房,预征率为1.8%。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2.8%。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一)保障性住房、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等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二)上述房地产属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预征率为1.8%。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保障性住房 0;

  普通住宅 1.5%;

  非普通住宅 2%;

  营业用房 4%;

  其他房地产 2%。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2%。

  24、山东的规定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预征率如下:

类    型 预征率
普通住房 2%
非普通住房 3%
其他房地产 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 2%
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 3%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预征率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非普通住房、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临沂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转让市区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外的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2%。

  市区范围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长岛县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预征率为2%,销售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二)长岛县地域范围外,全市其它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三)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

  (三)其他房地产类型,预征率为4%

  (四)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25、广西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9]6号)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关于调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一、南宁市城区和开发区(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4%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南宁市各县(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26、云南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1.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

  2.除普通住房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安宁市、昆明空港经济区预征率为4%,其他县(市、区)预征率为3%;大理州、西双版纳州预征率为3%;其他州(市)预征率为2.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并申报预缴;对未分别核算预缴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昭通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确定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

  27、甘肃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5%。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款的其他县(市、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4%。

  28、天津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坐落于我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

  坐落于我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29、内蒙古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403号)

  一、达旗、蒙西地区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二、鄂旗、鄂前旗、乌审旗和杭锦旗地区住宅和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三、我市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按1.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呼地税字[2007]19号)

  对呼和浩特市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恢复到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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