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汇总(截至2021.9.30)

来源:金穗源、税屋 作者:金穗源、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30
摘要: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具体我们通过下面的政策来了解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

  目录

  1、北京的规定

  2、上海的规定

  3、广东的规定

  4、福建的规定

  5、重庆的规定

  6、江西的规定

  7、青海的规定

  8、山西的规定

  9、黑龙江的规定(2021.9.30更新)

  10、四川的规定

  11、江苏的规定

  12、浙江的规定

  13、河南的规定

  14、湖南的规定

  15、湖北的规定

  16、辽宁的规定

  17、陕西的规定

  18、贵州的规定

  19、新疆的规定

  20、吉林的规定

  21、宁夏的规定

  22、河北的规定

  23、安徽的规定

  24、山东的规定

  25、广西的规定

  26、云南的规定

  27、甘肃的规定

  28、天津的规定

  29、内蒙古的规定

  01、北京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02、上海的规定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

  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

  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备案调整后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预征率执行。

  03、广东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

  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2021.9.28)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从2010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2、别墅为4%3、其他类型房产为3%。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1.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市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0.5%。

  (二)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3%。

  04、福建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税屋提示——本条法规已全文废止。]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的预征率1.普通住宅2%2.非普通住宅,福州、厦门市4%,其他设区市3%3.非住宅,福州、厦门市6%,其他设区市5%;

  (二)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结合项目规模、销售价格、取地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发现增值率明显偏高,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超过6%(含),由县级地税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单项预征率超过6%,报经设区市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不同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三、非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税屋提示——本条法规已全文废止。]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非住宅6%。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本公告事项:自2010年8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4%、别墅5%。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漳地税发[2010]51号

  一、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土增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漳州市区、龙海市和漳州开发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及别墅5%;其余各县、常山开发区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5%。

  对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

  纳税人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预征土增税。

  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46号)[税屋提示——本条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已全文废止。]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问题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市普通住宅按1%、非普通住宅按3%、非住宅按4%、别墅按5%预征率预征土增税.对不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单项预征率预征土增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莆地税发[2008]65号

  一、平均预征率调整

  (一)商业营业用房:预征率为5%;

  (二)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预征率为5%;一次性整体转让的,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别墅,写字楼、车库(车位)及其他非住宅房地产:预征率为4%;

  (四)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含荔城区城区、城厢区城区,下同)范围内的,预征率为2.5-3%;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2-2.5%;

  (五)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内的,预征率为1.5-2%;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1-1.5%。

  05、重庆的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

  一、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预征率标准从201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对房地产项目预售进行认定,凡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开发产品(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2011年2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执行,严格杜绝将住宅中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混入普通标准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1年第2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本条款废止]。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三)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5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上述预征率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06、江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07、青海的规定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一、预征率

  全省

  保障性住房 0%

  普通住宅 1%

  非普通住宅 1%

  西宁市(含园区不含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其他商品房

  商铺 4%

  其他 3%

  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及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其他商品房 2%

  非普通住宅是指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但不包括别墅。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项目(如商铺、别墅、车库、写字楼等,下同)。纳税人既建造保障性住房、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按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转让项目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08、山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条款废止】

  (一)住宅项目:1.5%;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

  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19年第2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低于(或等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3%;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类型分别暂定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09、黑龙江的规定(2021.9.30)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3号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二、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上述预征率执行。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一、市区预征率

  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预征率

  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2.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5%,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7%。

  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6%,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1%,其他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6%。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市区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