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08-28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性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减免税办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非接触式”办税体验,鼓励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办理房、土两税减免税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除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之外的其他房、土两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请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任何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在房、土两税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纳税人享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优惠,可以直接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无须再提交相关纸质申请表,有关困难情况可按照本公告提供的参考模板填写,待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于纳税申报期办理。其中,纳税人申请2020年度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按照“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核准流程办理。 四、纳税人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优惠,资料报送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判断的,可允许其容缺办理、限期补正。并进一步优化纳税人申请资料报送方式和内容: (一)纳税人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的《纳税人减免申请核准表》,可直接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填报有关信息; (二)纳税人可按照本公告提供的参考模板下载减免税申请报告,并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填报; (三)纳税人已准确申报房、土两税税源明细信息的,不再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属类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可直接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自动获取有关信息; (四)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不再作为申请时的必报资料。如不影响实质判断,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按照本公告提供的参考模板填报。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参考模板)(适用于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一般情形).doc 2.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参考模板)(适用于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一般情形).doc 3.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参考模板)(适用于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doc 4.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参考模板)(适用于申请单位或个人对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困难减免房、土两税).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一)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性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拟制发公告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减免税办理有关问题。 (二)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属于核准类减税事项,需要由纳税人主动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核准之后再由纳税人申报享受。而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我省企业经营极为困难,各级政府领导走访纳税人过程中,部分纳税人反映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核准流程较为复杂、申请资料不明确等问题。省税务局党委对此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并批示抓紧解决,及时规范我省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性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21号)“加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网上办理力度,便捷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规定。进一步鼓励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减免,对于已经前来办税服务大厅提交申请的,通过导税台引导纳税人在自助办税区网上办理,以便于纳税人充分感受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所提供的“非接触式”办税的便捷体验。 (二)公告第二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享受除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之外的其他房、土两税减免优惠,可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三)公告第三条,考虑到我省经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实际,对2020年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优惠的纳税人,拟进一步简易核准流程,便于纳税人及时申请享受。 (四)公告第四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性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21号)“创新困难性减免税管理方式,对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纳税人,资料报送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判断的,可允许其容缺办理、限期补正”规定。并对现行纳税人必须在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时提交的四类资料进行分析,明确可以简化的资料类型,并对于仍需纳税人报送的申请报告提供可供参考的模板。同时,通过数据共享,对现行税务部门已经获取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信息,财务报表信息等,建立自动获取的功能,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