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发票使用规定 一、二手车的具体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所称二手车的具体范围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号令)执行。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申领流程 (一)票种核定 初次申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办理材料如下:
该业务提供免填单服务(需携带单位公章和发票专用章),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理。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应向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服务单位购买税控开票专用设备并接受开票培训。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二)发票领用 纳税人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由本单位领票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发票开具规定 1.二手车经销业务 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即,按照财税2020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额计算、发票的开具及纳税申报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及“政策解读”的规定执行。 2.二手车经纪业务 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纳税人收取的佣金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手车经纪机构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3.二手车直接交易业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如,某小规模公司向个人转让二手车,属于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并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时,小规模公司应该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减按2%(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间减按1%)的规定申报纳税,并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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