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全年平均职工100人,工资支出100万元,请问这部分的工资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纳税单位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助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对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国家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方法,除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事业单位外(要经过批准和提供相关文件),基本是实行计税工资办法,也就是国家规定,每人每月工资最高不能超过800元,超过的部分要作为调整项目,调整利润,计征所得税,如低于该标准,则按实际发放数据实扣除。另外,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由于你们公司职工是100人,所支出的工资为100万元,人均月工资为833.33(100万/100×12)元,超过了人均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因此只能在税前扣除800元×100×12个月=96万元,对超过的4万元工资应该做调增利润处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说明:北京市的工资月扣除标准为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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