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如何缴纳所得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  问:某公司在境外承包(分包)一项建筑工程,该公司未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从总承包者取得建筑收入。因劳务地发生在境外,无法取得发票等合法凭证...

  问:某公司在境外承包(分包)一项建筑工程,该公司未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从总承包者取得建筑收入。因劳务地发生在境外,无法取得发票等合法凭证。请问:该公司如何确定在境外的成本费用?如何与该公司的境内所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三条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1997]116号)规定:第一条(一)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可以看出,无论是最新颁布的所得税法规还是财税[1997]116号《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都体现了一个精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时既得维护国家利益,又得兼顾企业的利益,允许企业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但扣除项目必须是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而且必须遵守我国税法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合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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