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注协[2013]139号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23
摘要:为客观、科学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引导社会各界科学选聘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我会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并经四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注协[2013]139号      2013-08-23

  税屋提示——依据川注协[2020]27号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客观、科学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引导社会各界科学选聘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我会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并经四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8月23日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引导社会各界科学选聘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每年度统一组织填报的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成果为基础,结合本省行业实际,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级工作,公布事务所综合评级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综合评级的范围为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不含省内事务所所设分支机构)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不能参加年度综合评级: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退出、放弃综合评级;

  (六)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级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综合评级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年度综合评级工作通知;

  (二)组织事务所填列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三)审核综合评价指标信息,开展综合评级;

  (四)公示并受理举报事项;

  (五)发布综合评级结果及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名事务所评分信息。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行业贡献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五项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业务收入数据。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是指上报中注协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及扣除地方行业相关加分项指标以外的指标。

  (四)行业贡献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参与省注协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受到行业表彰、取得行业荣誉、做出行业贡献的指标。

  (五)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指标。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行业贡献指标加分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业务收入/参与评价的事务所收入平均值)×5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参与评价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参与评价的事务所质量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0

  (四)行业贡献指标加分值=Σ[行业贡献具体加分项目(次数)×相关分值]

  (五)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九条 行业贡献指标中,事务所综合评价系统内已包含的属于省以上(不含省级)加分项的指标不再重新计分,本项指标主要针对我省行业实际而增设的指标,主要包括: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照担任省、市(州)、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分别按每人3分、2分、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同一个人按单项加分高值计分,不重复计分)。

  2.省注协常务理事、理事:根据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理事的人数,分别按每人2分、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同一个人按单项加分高值计分,不重复计分)。

  3.专业(门)委员会委员:根据担任省注协专业(门)委员会委员人数,按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同一个人不重复计分)。

  4.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讲师:根据担任省注协组织的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人数,按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

  5.担任省注协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根据担任省注协组织的上一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数,分别给所在事务所每人1分加分。

  6.省级行业领军人才:按照获得省级行业领军人才人数,分别给所在事务所每人2分加分。

  7.省级行业岗位能手:按照省级行业岗位能手人数,分别给所在事务所每人1分加分。

  8.省级行业优秀科研成果:上一年度承担并完成省注协行业科研课题主研任务的事务所,给其3分加分;省注协组织的行业优秀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获得者,分别给予主要获奖作者(课题不超过5人,论文、专著不超过2人)所在事务所1分加分。

  第十条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在行政处罚中,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

  2.在行业惩戒中,事务所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3.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注册会计师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

  4、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执业问题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5分。

  第十一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开展事务所评级,将事务所分为A、B两类4级,其中A类事务所分为3A、2A、1A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 事务所按照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情况进行分级,排名全省前50名的为3A级,51-100名的为2A级,101-200名的为1A级,200名以后的为B级。

  第十三条 事务所受到下列情形之一处罚和惩戒的,在评级中直接定为B级(若原为B级的,则取消当年评级资格):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或行业公开谴责、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或撤销会员资格、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执业问题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受到其他类别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在评级中直接下调一个级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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