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设置“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而按规定转入的预付账款等。其他应收、暂付款主要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4)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等拨出的备用金。 (5)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6)预付账款转入。 (7)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企业拨出用于投资、购买物资的各种款项,不得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当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企业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单位的资产交换,或者以其他资产换入其他单位的其他应收款等,比照“应收账款”科目的相关核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作为坏账的其他应收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其他应收款”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一、审查其他应收款内部控制制度 对其他应收款内部控制制度检查时,应注意: 1.被查单位是否建立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度。“其他应收款”的总账和明细账户的登记应由不同的职员分别登记;现金收款员不得从事其他应收款的记账工作。 2.是否建立了备用金领用和报销制度,备用金限额的确定是否合理,实际执行是否严格按照制度控制。 3.是否建立了包装物的收受、领发、回收、退回等制度,是否设专人保管,是否有单独的账簿记录。 4.是否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其他应收款的催收工作是否及时等。 二、运用审阅法检查其他应收款(全面审阅“其他应收款"明细账) 通过审阅摘要说明及业务内容,看其是否记有不属于“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范围的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是否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是否有长期挂账现象;是否有将其他应收款违规转销的情况等。 三、运用核对法检查其他应收款(在审阅明细账的基础上,再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不属于“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的内容,往往通过查看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就一目了然了。通过审查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可查明垫付款项的具体内容和垫付款作坏账损失处理的依据,从而判断其账务处理正确与否;通过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可查明借款部门(单位)、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原因、借款金额、还款情况以及长期拖欠的金额等;通过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可查清企业将其他应收款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依据是否合规。 四、运用调查方法检查其他应收款(向对方单位调查) 在核对法的基础上,对于情况不符的其他应收款,应调查对方单位,是否已将租金或押金等退回,而企业没有入账,转作“小金库”或被有关人员贪污;对于长期挂账的应收款,应询问有关人员,查清应收回款项长年挂账的原因,从而进一步搞清可能舞弊的全过程。 【例4—6】查账人员在偶尔一次翻阅账簿时发现一个问题:“其他应收款”明细账的摘要含糊不清,并且发生额都是整数,十分可疑。其他应收款账户的金额一般较小,往往不会引起经营者的注意,但是,正是因为其金额较小,很难做到每笔支出都为整数,查账人员认为如果有人敢利用这一账户为个人谋福利,一定要严惩,所以下定决心要查明原因。 查账人员根据明细账中的记录,调阅有关的记账凭证, 借:其他应收款——甲企业 30 000 贷:现金 30 000 查账人员发现在记账凭证之后没有任何的原始凭证。而其他几张凭证的内容和这张凭证大同小异,只是金额不同,几张可疑的凭证加起来的金额共计:50 000元。查账人员再检查应收款收回时的会计凭证,内容为: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其他应收款——甲企业 50 000 在记账凭证的后面附有银行进账单,付款单位为甲企业。从这些分录的对应关系上看,公司并没有实际的经济损失,但是现金出去后回来的是银行存款,很可能存在利用该账户为其他单位套取现金的可能性。在进一步的调查中,查账人员询问了有关的当事人,一个会计账户一般要有多人进行审查,在询问过程中,有人反映会计人员经常以公司购买办公用品、预提差旅费等名义将现金从银行取出,再交给甲企业。查账人员对该名会计人员进行询问,得知由于国家现金管理严格,故其利用工作之便,将现金转给甲企业,并从中间按5%提取好处费,共收取好处费2 500元。她认为甲企业在收到现金后将款项以银行存款的形式转回,并不影响公司的经营,没有造成损失。她希望经理可以从轻发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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