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7]138号 2007-10-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知情权,保护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建立公开公正、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税务代理市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告机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公告内容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及设立、变更等相关情况 1、经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法人代表,地址,电话,在该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名单,该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 2、未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3、经批准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4、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组织形式变更,名称、地址变更,停业、歇业及注销等情况。 5、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等级。 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处理并应当公告的。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等相关情况 1、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 2、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 3、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4、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税务师事务所。 5、注销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按照规定处理并应当公告的。 (三)税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备案及执业质量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应当事前向执业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提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年检合格、准予在本局所辖企业范围内从事涉税鉴证类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名单予以公告。市、县(区)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据此检验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认定执业资格,必要时予以公告。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三、公告制度的管理体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是山东省内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制定行业公告制度、确定公告的主要内容。市级与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分别联合发布辖区内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公告。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告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四、公告的方式及时间 (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将公告的主要内容及其格式在其内、外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调整更新,重大事项随时更新。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年检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全省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在有影响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其它需要公告的内容在省国、地税局内、外网站或行业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将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以文件形式发送至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当期全部公告内容在其内、外网站上公告,每月月底前就相关内容更新调整一次。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年检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全市范围内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并将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以文件形式发送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三)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年检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该县(市、区)所在地级市辖区内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及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在办税服务厅内公告。 五、公告发布 (一)山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由山东省境内的同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 (二)超越权限发布公告或擅自发布不公正或与事实不符的公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原《山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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