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5]395号 2005-9-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用票人必须符合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有关规定的条件方可领购使用。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原各地《旧机动车销售剪贴发票》截止使用期为2005年9月30日,《旧机动车销售剪贴发票》入帐截止时间为2005年11月30日。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并送省公安厅有关部门备案。各市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与本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使用全省统一的《二手车发票开具管理系统》,实行计算机开具。《二手车发票开具管理系统》开票软件省局统一开发,无偿提供给用票单位使用,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培训工作。 五、各市要及时做好原《旧机动车销售剪贴发票》的清理缴销及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供应工作。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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