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税二[1988]052号 1988-11-08 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在本省管辖范围的,纳税人跨地、市、县适用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规定》第十八条授权由省税务局确定的征免税土地的范围,经研究决定后,另行下文明确。 四、各地、市、县税务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规定》及全省地方税会议精神,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抓紧做好应征税范围内土地的分计划段工作,以利于土地使用税的顺利征收。 陕西省税务局 1988年1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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