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函[1998]5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宜昌市市场出租收取款项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11
摘要:对兴办单位在收取租金之外,以给予入市经营资格,而对经营者收取的一定数额的款项,除有凭证证明在经营期或经营期满退还给经营者的数额,不计征房产税外,其余部分,均属房屋租金的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一次性全额计征房产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宜昌市市场出租收取款项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8]52号            1998-08-11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场收取集资款征收房产税的请示》(宜市地税发[1998]158号)收悉。

  关于出租市场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7]314号文明确:“对交易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出租给经营者使用的,以取得具有房屋租金性质的收入为计征依据,均由兴办市场的单位缴纳”。对兴办单位在收取租金之外,以给予入市经营资格,而对经营者收取的一定数额的款项,除有凭证证明在经营期或经营期满退还给经营者的数额,不计征房产税外,其余部分,均属房屋租金的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一次性全额计征房产税。

  对市场举办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等,凡单独核算的,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扣除;未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应并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