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03年度出口货物(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3]65号 2003-12-3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本市已以沪国税进[2003]63号转发)要求,现对本市出口企业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2003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总局和本通知要求加以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本次清算上报的数据,是国家确定陈欠退(免)税款以及贴息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分局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与往年清算相比,在清算期限和部分业务口径上有所变化,各分局相关人员应认真研究、领会总局和本市的有关清算工作的文件精神,并加强对所管辖出口企业的辅导,确保本次清算顺利进行。 四、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分局应按户管企业的出口企业类型,分别依照《生产型企业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附件1)和《贸易型企业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 五、清算安排及清算报表、报告上报要求。 1、各分局应按市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快报上报工作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56号)要求,在2004年1月15日前完成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快报表及相关报表的上报工作。 2、各分局应于2004年4月15日前完成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年度清算的审核、审批工作。 3、各征税分局应于2004年4月16日前将《出口退税2003年度清算审批清单》(附件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汇总表》(第一次、附件5)同时报送市局和相关退税分局;于2004年4月19日前将年度清算报告报送市局。 4、各退税分局应将外(工)贸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征税分局报送的生产企业清算情况汇总后,填具《截止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6)和年度清算各类报表(附件7至附件10),连同年度清算报告于2004年4月19日前上报市局。 5、各分局应于2004年7月15日前完成对出口收汇核销单补单审核工作,退税分局于2004年7月30日前完成全部审批,并汇总上报市局。 以上各种报表和报告均按纸质和磁盘各一份报送。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生产型企业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2.贸易型企业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3.2003年退税清算明细表(通用格式) 4.出口退税2003年度清算审批清单 5.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汇总表(第次) 6.截至2003年度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 7.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 8.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9.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 10.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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