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农产品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3]844号 2003-08-06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积极扶持农产品出口的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达了我省一定数额的2003年度全年农产品出口退税计划指标。为做好我省农产品出口退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我省的农产品出口退税计划指标不细分到各地,由省局统一掌握调配。各地办理农产品退税数额不得超过省局分配当地退免税总指标数的3%,如农产品应退税额超过限额,应及时上报省局调整限额。各地可优先办理农产品的退税,不受时间进度和其他产品退税进度的限制,实际办理退税时,先使用省局已下达各地的退税指标,省局根据实际办理情况,后期补足指标。 二、有关农产品的范围,严格按照附件一的代码范围。对未列入本范围的农产品,各地如需增列,须报省局核准同意。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出口的农产品退税申报应与其他产品的退税申报分册装订,分别统计,否则不予补充退税指标。 四、各地要抓紧做好农产品退税的申报、审核工作,在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前提下,切实加快其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应退税款的及时退付。为及时掌握农产品出口退税进度情况,各地应于每月末,将办理农产品出口退税情况,依本文附件二所列内容填写后,与“出口退税进度月报表”一起上报省局出口退税处FTP服务器。(自2003年8月起上报本表) 五、本通知所指农产品退税为2003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农产品,2002年底以前出口农产品的退税,仍在下达的正常退税计划指标内办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8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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