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9]128号 1999-04-14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申报资料中的备查资料企业不需在当期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除外),由企业按规定要求装订完毕后妥善保管备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货物清单》、《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省局统一印制。其它未作统一规定的表格,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省局统一印制报表的领购、发放及管理等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货物清单》中的"应税货物名称"栏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计会统计报表的货物分类口径填列。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实施后涉及到的计算机征管软件的修改、完善等,由省局负责。 五、总局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是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务必于6月底前对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并于7月底以前将培训情况和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书面材料报省局。 六、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流转税处联系。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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