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1998]29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12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我局已于1997年6月9日以云国税字[1997]170号文件转发各地,请与本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1998]296号              1998-08-12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我局已于1997年6月9日以云国税字[1997]170号文件转发各地,请与本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财税字[1997]50号)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对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为正数的,一律不得挂帐,更不得按零计算,必须作为企业应交税金征收入库,并应督促企业在帐务上将“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进项税金中转出,转不完的部分计入“应交税金”借方科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8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