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1998]296号 1998-08-12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我局已于1997年6月9日以云国税字[1997]170号文件转发各地,请与本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财税字[1997]50号)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对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为正数的,一律不得挂帐,更不得按零计算,必须作为企业应交税金征收入库,并应督促企业在帐务上将“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进项税金中转出,转不完的部分计入“应交税金”借方科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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