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为平稳做好工伤保险全省统筹工作,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的要求,从2021年起,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上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8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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