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样本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2]1号 2002-01-04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省局重新修订编印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以下简称发票样本),现就启用新版发票样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发票样本于2002年1月1日启用。各级地税机关新印制的发票必须按照新版发票样本式样印制。为减少浪费,各地按旧版发票样本式样印制的发票可以使用至2002年6月30日,届时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做好未开具的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 二、发票由各市、县、区局负责印制,但总局和省局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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