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国信讯呼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一字[1999]41号 1999-06-08 税屋提示——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新地税函[2007]3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新疆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从事寻呼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均由集中核算收入的各地、州、市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各县市代办点所取得的寻呼业务代办手续费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鉴于该公司无线寻呼服务费收入是采取预收款形式,并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收入,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亦可按以上原则确认。 四、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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