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9]105号 1999-03-29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特种消费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完成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8]197号)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取得的各种服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种消费行业是指我省各类酒店、饭店、宾馆等单位附设或单独经营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咖啡厅、酒吧、茶座、桑拿按摩室、美容美发中心、夜总会等营业性娱乐消费场所。 二、凡在特种消费行业从事临时性质或流动性质服务的人员其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各种奖金、补贴、津贴和服务对象以各种形式支付的酬金、小费等,均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相对固定的仅由经营者按月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从业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雇聘服务人员的经营者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对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确计算雇聘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的,各地地税机关可根据不同行业、地域、档次规模等因素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具体办法和数额由各县、市地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鉴于对特种消费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好说明解释和正面宣传工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抓紧贯彻落实,并将贯彻实施的有关文件抄报省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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