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9]61号 2009-6-10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企业类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税负及预警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2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闽国税发[2009]30号,以下简称省局《意见》)精神,一并贯彻落实,以确保2009年全省税收管理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强化税源基础管理,着力提升税源管控能力 (一)大力破解税源管理薄弱环节。一是积极探索行业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突出加强对医药零售行业、纯所得税企业(指营业税在地税缴纳、所得税在国税缴纳的建筑安装、建筑劳务、建筑设计、运输物流、房产中介、广告服务、电力设备试验、旅游服务等行业)、重点建设项目施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水泥行业、投资公司和各类上市公司的调研,把握各类行业经济发展规律,不断查找和挖掘税收管理中薄弱环节,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行业税收管理的思路和办法,堵塞税收管征漏洞。二是建立征管状况分析制度,着力提升信息数据应用。要按照信息管税的工作思路,加大对信息数据高度集中后的数据分析与应用研究力度,善于从数据中发现宏观发展趋势和微观管理问题,以便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指导基层强化税源管理。要进一步加强与系统外部有关部门的联系,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对比分析和查找自身管理上的问题,探索信息管税的新思路、新途径,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等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 (二)持续抓好税源源头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落实巡查制度。每半年要组织开展一次拉网式户籍清查,杜绝漏征漏管户,落实税收管理员管户与管事的责任。二是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完善发票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发票“验旧售新”工作,加强发票“验旧”数据的审核和“票表比对”,提高“以票控税”能力。同时,加强对窗口代开发票的管理。 (三)落实税源联动机制和纳税评估工作。各级综合征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与协调作用,扎实抓好税源一体化管理机制的运作,合力破解税收征管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资源优势,对照总局下发的2008年企业类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税负及预警标准以及省局下发的2008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警标准,运用纳税评估基本方法,对本地区税负低于预警标准和长期信用等级低、零申报、负申报以及多年未实施涉税审计的纳税人开展深入的分析和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同时,要组织开展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涉税企业的抽查,防范税收管理漏洞,确保税源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税收。 二、切实加强税种管征,严防各类税收跑、冒、滴 (一)认真落实预约定耗管理办法。预约定耗管理办法是当前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一项切实有效措施,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闽国税发[2006]205号)规定,在日常管征中加强对实行预约定耗办法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发现纳税人涉及与预约定耗相关内容发生较大改变的,如生产工艺改变、设备更新、产品变化、停产复生产等原因致使纳税人原约定的主要农产品耗用率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组织重新评定,防止预约定耗管理变成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根据省局《意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9]60号)要求,各地应认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和废品回收经营单位、利废企业专项检查工作。对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转型前购进、接受捐赠或改建、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税额问题。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利废企业的检查,重点检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2008年12月份销售收入增长是否异常,结合销售额变动率、收购额变动率、收购金额变动率以及收购价格变动率等指标,检查其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重点检查利废企业2008年12月份取得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情况,检查废旧物资实际耗用数量与预约定耗对比是否相近,从中发现是否存在虚构收购额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各设区市局将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于2009年6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三)切实抓好消费税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白酒,特别是对白酒生产企业与销售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且进销差率较大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认真落实《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45号),加强对《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免税石脑油的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将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传递回的《证明单》回执联与《证明单》免税联中注明的销货方当年外销石脑油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相关内容逐一进行对比审核,与销货方年度内申报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数量进行比对,数量一致的予以核销,销货方免税申报的数量大于《证明单》回执联合计数的部分,应该补缴消费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购货方石脑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认真比对分析购货方台账记录的石脑油领、用、存数量情况与企业实际石脑油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对于台账记录用于本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数量小于实际自产和凭《证明单》购入石脑油合计数量的,其差额部分,应按规定补缴消费税。 (四)加强流转税链条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稽核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严格遵循操作规程,积极研究改进审核检查工作的方式、方法,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实现从采集、稽核、核查的全流程管理。二是开展重点行业存根联滞留票核查工作,建立健全存根联滞留票核查工作长效机制,将存根联滞留票核查作为增值税纳税评估的一项日常工作,并与纳税评估有机结合起来,常抓不懈。三是全面清查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缴款书。建立清查工作制度,逐户逐票查明原因,保证每票查透、查准。各地对已完成核查的异常海关缴款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完成核查的2008年稽核异常的海关缴款书,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已申报抵扣的一律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对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切实加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出口应征税(“两高一资”等)货物核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的出口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 (附件只发电子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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