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5]205号 2005-05-10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近接部分区、县分局反映,在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04]2554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107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京地税营[2005]107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请人符合免税资格之日”,系指依纳税人申请自2004年11月1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符合免税政策规定条件的时间。 二、[条款废止]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请人符合免税资格后,应依照京地税征[2003]532号文件规定,为申请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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