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及区与区之间的税款进行划转及“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开具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2000]193号 2000-5-23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第二(一)点建筑安装业的代扣凭证开具”全点废止。
按照市局《印发<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48号)、《关于改进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申报征收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5号)、《印发<广州市区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46号)、《关于贯彻《广州市区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0]108号)等的精神,现就上述文件中提及有关税款划转及“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下简称“代扣凭证”)的开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款的划转办法 (一)各征收分局在将涉及的税款进行划转时,应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将税款划转到涉及的区征收分局的国(支)库账户;“税收通用缴款书”应按月、按每户企业、分税种、分预算级次逐一填写。 (二)各征收分局对今年以来已征收而又未进行划转的税款,应在5月份截数前的3个工作日划转完毕(含5月份),以后应按月进行划转,并在税款入库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考虑到财政管理体制的关系,各征收分局在税、费划转时,应按如下办法处理: 1.如果开发区、保税区征收分局划出或其他征收分局划入开发区、保税区征收分局的税款时,对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也一并划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不再划转。 2.如果其他征收分局之间进行税款划转,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不再进行划转。 二、“代扣凭证”的开具办法及要求 (一)[条款废止]建筑安装业的“代扣凭证”的开具。 1.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再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的“代扣凭证”的开具。 (1)开发区、保税区征收分局管辖的业户和十大特定企业是扣缴人的,由开发区、保税区征收分局和十大特定企业的主管征收分局负责提供“代扣凭证”给扣缴人开具或由征收分局直接开具。 (2)其他区征收分局管辖的业户是扣缴人的,其“代扣凭证”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征收分局负责提供给扣缴人开具或由征收分局直接开具。 (3)经市局批准集中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扣缴人的,由扣缴人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负责提供给扣缴人开具。 (4)由扣缴人开具的“代扣凭证”,应分别按每一项工程、每一个分包单位开具。同时,还应在所开具的“代扣凭证”上注明已缴纳入库的代扣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字轨号码、税额。在缴款书上又要注明开具“代扣凭证”的字轨号码、税额,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检查。 扣缴人将已开具的“代扣凭证”向税务机关结报时,还应附上一份加盖单位印章的缴款书复印件,并装订在“代扣凭证”上作为缴销“代扣凭证”的附件。 (5)由征收分局直接按扣缴(总承包)人提供的分转包单位名称开具“代扣凭证”的,应凭扣缴人提供的已代扣税款的缴款凭证后方可开具,开具时,在“代扣凭证”上注明已代扣税款的缴款凭证的字轨号码、税额,而在扣缴人已代扣税款的缴款凭证上也要注明开具“代扣凭证”的字轨号码、税额。同时,应附一份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开具“代扣凭证”报查联的附件。 2.建筑安装业是分转包单位,其“代扣凭证”的开具。 (1)分转包单位发生再分转包工程的,其“代扣凭证”均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征收分局负责提供给业户开具或由征收分局直接开具。 (2)分转包单位根据扣缴人已开具的第一次“代扣凭证”的税额,再分别按每一项工程、每一个再转包单位所应代扣的税款开具第二次“代扣凭证”。分转包单位在开出第二次“代扣凭证”时,应在该凭证的备注注明第一次“代扣凭证”的字轨号码、税额,在第一次“代扣凭证”的备注注明第二次“代扣凭证”的字轨号码、税额,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核。 (3)由于再分转包的应交项目工程税款已由扣缴人代扣代缴,因此,不存在分转包单位将代扣的税款缴入库的情况,而只是开具“代扣凭证”。所以,各征收分局不能按此计提代扣手续费给分转包单位。 (4)由征收分局在按分转包单位开具第二次“代扣凭证”时,应根据分转包单位所持的扣缴人已开具的第一次“代扣凭证”来开具。而且,应在第二次“代扣凭证”备注注明第一次“代扣凭证”的字轨号码、税额,在第一次“代扣凭证”备注注明第二次“代扣凭证”的字轨号码、税额。 (5)无论是由征收分局或分转包单位开具的第二次“代扣凭证”,其每项工程所开出的累计税额,均只能等于或少于第一次“代扣凭证”的税额;且在缴销“代扣凭证”时,应有一份第一次开出的“代扣凭证”的复印件附在报查联上,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分转包单位的有效印章。 为防止重开或多开第二次“代扣凭证”,各开具单位应在分转包单位已作原始凭证入账的第一次“代扣凭证”上注明第二次所开出的“代扣凭证”的字轨号码、再分转包单位名称、税额;也可另附纸填写,但要在所填定的地方加盖开具单位的有效印章(如另纸注明的,必须在第一次“代扣凭证”和另纸上加盖骑缝章),并作为已入账的第一次“代扣凭证”的附件。 3.提供给扣缴人及分转包单位开具或由征收分局开具“代扣凭证”的分工原则。 (1)如果扣缴人或分转包单位是属于本市注册业户、外地来穗办施工企业(能提供本市税务登记证副本的业户),其“代扣凭证”由征收分局提供给业户开具。 (2)如果扣缴人或分转包单位是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境外单位和个人,其“代扣凭证”应到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征收分局开具。 (二)其他扣缴人的“代扣凭证”的开具。 金融机构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列明的扣缴义务人,如发生代扣税款的,也一律使用“代扣凭证”,并由扣缴人在代扣税款时按纳税人逐一开具“代扣凭证”。 其他扣缴人的“代扣凭证”,由征收扣缴人代扣税款的征收分局负责提供业户开具;或由扣缴人到缴纳税款的征收分局申请开具。 无论是由扣缴人或征收分局开具的“代扣凭证”,在将“代扣凭证”向计会部门进行结报时,应有一份已缴入库的缴款凭证复印件附在“代扣凭证”上,作为“代扣凭证”报查联的附件。 各征收分局计会部门在审查缴销的“代扣凭证”时,应注意审核所开出的“代扣凭证”的税额不能大于缴款凭证的税额。 (三)由于在“税收票证管理”中的“代扣凭证”,是视同现金管理的税票。因此,在可提供扣缴人或分转包单位开具“代扣凭证”时,同时要考虑其使用的次数、份数的多少及发生扣税时间的间距,如果使用次数、份数少,发生扣税时间间距长的,则可建议其有发生扣缴税款时再直接到征收分局开具。 (四)“代扣凭证”的发放、使用、填写,应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代扣凭证”在发出使用前,必须全套加盖“征税专用章”。 三、有关退税的处理 (一)根据“谁征收、谁负责”的原则,凡发生涉及到税款划转的纳税人、扣缴人办理退税的,应由纳税人、扣缴人向缴纳税(费)的征收分局申请办理。 (二)申请办理退税的纳税人、扣缴人应按规定填写“广州市财政收入退库申报表”(简称退库申报表),“退库申报表”按全额和分明细两种填写。分明细的填写,是指申请退税人要按涉及区的不同退税额分区填写。 按全额填写的“退库申报表”一式四份,留办理退税的征收分局两份,其中:计会部门一份;财政部门一份;国(支)库一份。 按分区分明细填写的“退库申报表”一式二份,留办理退税的征收分局计会部门一份,另一份由办理退税的征收分局交换给涉及区的征收分局计会部门。 (三)涉及区的征收分局计会部门收到“退库申报表”后,应编制“更正通知书”,将税款划转已办理退税的征收分局的国(支)库账户。 (四)办理退税的征收分局的计会部门,收到“更正通知书”后,在税收会统报表的处理上,应作为冲减《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的退税额反映。如果税收会统报表未作处理的,则不需冲减。 (五)涉及区的征收分局计会部门,将已办划转的“更正通知书”视作“税收收入退还书”,在税收会统报表的处理上,应作为《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的退税额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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