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汽车分配单[表]贴花问题复函 辽税函[1994]19号 1994-6-24 省汽车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认资源分配表贴花问题的申请》(辽汽便财发[1994]0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联营公司分配表”是汽车生产厂家单方作出的,用于安排各联营单位销售计划的凭证,它不具备合同的特征和作用。因此。对“联营公司分配表”不应贴花。 二、“代订网点资源分配单”是汽车资源分配单位开出的,作业订货和供货单位之间签订合同的依据和凭证。在实际工作中,订货与供货单位之间往往不另行签订合同,而以此分配单代替合同使用,因此,凡用于明确订货和供货单位之间的供需关系并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代订网点资源分配单”正本应按规定贴花。 辽宁省税务局 199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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